為確保公眾獲得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,貫徹『以客為本』的精神及加強福利服務的問責性,社會福利署和受資助機構由1999年至2000年度起,分階段推行《服務表現監察制度》。其中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、服務質素標準SQS及服務表現評估。